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70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黃穩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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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穩軒
(即黃海成)
具 保 人 張淑惠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黃穩軒詐欺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張淑惠前因被告黃穩軒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將被告黃穩軒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汪 漢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 幸 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