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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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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鎮   具 保 人 吳陳美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吳文鎮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陳美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吳陳美因被告吳文鎮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額新台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將被告吳 文鎮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汪 漢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 幸 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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