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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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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福義   具 保 人 巫孟寅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巫孟寅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徐福義因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 元,由具保人巫孟寅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壹元沒入,經核並無 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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