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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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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玉清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九0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淨重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凌晨 四時許,在桃園縣○○鄉○○街○巷○弄○號之五,查獲被告白玉清(業經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九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持有安非他命二包(淨重零點二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 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人漏未聲請銷燬)等語,經核與前 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穎 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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