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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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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更(一)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文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宏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受行人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 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玲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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