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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4

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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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二七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         葉慶元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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