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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9

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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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八七號   自 訴 人 鄭文平   被   告 傅荔灣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又提起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三百四十三條準 用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自訴意旨雖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示,惟自訴人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 本,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八 十九年九月十八日送達自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自訴人迄今未補正,其提 起自訴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定必備要式,依首揭說明,本院自應依法諭知不受理 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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