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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3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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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О七號   自 訴 人 太陽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汪威江   被   告 江建勳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被告人數補正自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其起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自訴狀繕本,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 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伯 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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