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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0

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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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О八號   自 訴 人 鄭大成   被   告 華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正昕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 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被告華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 背信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上自亦無當事人 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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