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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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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四九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繕本所載。 三、經查依自訴人所述,被告係購屋而使用該屋所附之瓦斯管綫,乃依法行使房屋所 有人之正當權利,並無不法情形,至該瓦斯管綫屬何人所有,係民事糾葛,本應 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自訴人竟自訴被告強行使用瓦斯管線,被告罪嫌顯有不足 ,核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情形,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亭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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