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3

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緝字第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五三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起至七十六年十二月止涉犯侵占 、詐欺等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 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 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 伯 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