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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6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200號

裁判書全文

主 文 乙○○、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均緩 刑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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