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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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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一 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明龍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 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復自八十九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雅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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