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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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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南城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 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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