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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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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潤生   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律師         許淑惠律師         彭國能律師   被   告 吳肇琨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黃麗容律師   被   告 李秀惠   選任辯護人 吳中仁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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