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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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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七行所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更正為「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九八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七行所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應係「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九八號),」之誤寫,按諸首揭規 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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