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8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瑞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