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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8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瑞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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