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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賠字第27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孫 雁(即孫國鈞之女)   送達代收人 杜若虛 右列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送達代收人杜若虛之年籍資料「七十二歲(民國十八年三月 二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七十四歲(民 國十五年十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送達代收人杜若虛之年籍資料載為「七十二歲(民 國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 係誤寫,應更正為「七十四歲(民國十五年十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紹 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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