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6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六三八號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年五 月四日所為之處分(原裁決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22—ABV835443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 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亦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北市警 交大字第ABV83544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處分,並 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九十年五月四日以北市裁三字第駕裁22—ABV8 35443號裁決在案,受處分人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經郵務送達簽收該裁決書 ,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上所鈐投遞後郵戳可憑,即已合法收受送達,受處分人迄 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始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本件異議,亦經臺北市交通 事件裁決所查處明確,核諸前揭說明,受處分人之異議無從適用新,其異議權已 經喪失,自應將本件異議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