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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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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丙○○         乙○○         丁○○         戊○○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六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李 麗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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