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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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一六號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