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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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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乙○○         行安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三七號一樓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杜夏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一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李 麗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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