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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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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四三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 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以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 月,緩刑四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 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五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並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劉煌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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