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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5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0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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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七三七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係台北市○○街二四六號泰昌影視 社負責人,未經授權,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連續擅自在上開影視社出租告訴人 擁有著作權之「美麗人生」錄影帶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 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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