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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3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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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良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四0號、 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一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公司告訴:被告乙○○係良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於不詳時間,在公司內擅自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OFFICE系列部分電腦 程式,以提供公司員工使用。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五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著作權 法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洪慶順律師於九十年八月三 日以書面撤回告訴,依照首段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燁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影本)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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