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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3

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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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四七六號) ,本院刑事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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