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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5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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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七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設於臺北市○○區○○街十號U1書坊負責人,明知「 美麗人生」日劇係日本國東京放送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又該日 劇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由日本國東京放送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首次發行 ,並由該公司獨家授權與昇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昇龍公司),由昇龍公司取得 在臺灣地區獨家重製並於同日同步發行之權利,昇龍公司旋即於八十九年四月二 十八日重製,正式發行。詎甲○○竟意圖陳列出租圖利,未經昇龍公司之同意或 授權,於九十年一月間,向一不詳姓名男子,以新臺幣(下同)四百元,購買他 人擅自重製上開「美麗人生」日劇一套VCD(八片),在其店內以每套一百六 十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搜索票 ,在U1書坊內查獲前開甲○○陳列出租之非法重製「美麗人生」VCD一套( 八片),案經昇龍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 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昇龍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 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 訴,有撤回告訴狀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嘉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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