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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20

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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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六號 ),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國民大會告訴被告乙○○、甲○○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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