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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緝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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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 一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間,在台北市○○街一九○號八 樓八○五室,吸食麻醉藥品「安非他命」,迄同年月七日晚間十一時四十分許, 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同案被告郝調明所有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只,因認其涉 有修正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八十六年三月八日死亡,此有甲○○之個人除戶資料及全 戶戶籍謄本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又本件既經不受理判決,自與移送併辦部分不生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 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黎 惠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賈 繼 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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