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0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緝字第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影本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 (ROSS JAMES WATT)被訴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間,觸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查本件公訴人於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提起公訴,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 序不能繼續。而詐欺罪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十年。 復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 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二年六月期間,共計為十 二年六月。惟自公訴人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偵查,迄七十七年六月十三 日本院發布通緝之間,依司法院大法官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此時追訴 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本件詐欺罪追訴權時效應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完成。揆之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