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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8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緝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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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三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事 實 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六年十月間至七十七年三月底止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八十 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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