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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8

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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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即上訴人係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 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在途期間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三條之規 定為四日,扣除後,竟遲至九十年二月七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 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 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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