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1

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1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三四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土地,不依該管縣(市)政府限期拆除建築物恢復 土地原狀之命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影本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區 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 代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博 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非都市分區管制)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市)政府, 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 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 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