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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2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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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七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之「洪儀貞」,均應更正 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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