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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6

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2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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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八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 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肆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 告甲○○經營至九十年八月底止。 二、右開事實,有①被告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②公司登記事項查詢資料三紙及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派出所臨檢記錄表二紙。③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經(九○)商字第○九○○二○五二一一○號公告一紙在卷可證,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 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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