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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3

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3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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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0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扣案之刀械壹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所處罰者, 係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法益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雖有數名 執行公務之公務員遭強暴脅迫,惟被害之國家法益仍屬單一,並無侵害數個法益 之情事,仍屬單純一罪。聲請意旨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尚有未洽。又扣案之刀 械一把,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甲○○所有,業經被告甲○○供明在卷,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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