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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3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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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一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二三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明知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 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運動鞋陸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 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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