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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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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六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謝以撤」,更 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謝以 撤」等語(參附件),應係「甲○○」之誤寫,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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