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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7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自緝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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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緝字第六О號   自 訴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鄭文玲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事 實 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理 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 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嘉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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