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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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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一六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起執行羈押,後因 羈押期限屆滿,復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六月九日、八月九日起,分別將被告羈押期間 延長二月。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九十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李 英 豪 法官 黃 雅 君 法官 王 綽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 惠 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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