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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附民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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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后生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泰山鄉○○路七十巷一弄四號   法定代理人 邱健文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七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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