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七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誹謗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