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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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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丁○○         丙○○         甲○○   被告兼法定 乙○○   代 理 人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九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蔡世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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