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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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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立仁律師   被   告 丙○○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六九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滿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胡宏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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