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7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六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世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