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6

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九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萬元整,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黎 惠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賈 繼 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