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3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