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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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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霏   被   告 燁泰通運有限公司         甲○○○代理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六八二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復未經 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 秋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林 碧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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