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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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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山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一   被   告 亨偉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七六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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