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8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
年度北交簡字第151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86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興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素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